物业贴告示 “吃饭保安”已开除

    十二棵橡树小区的观景池塘夺走了一名五岁小孩的生命,本可以施救的小区保安却自称“要吃饭”而对求救无动于衷。昨日,该小区物业作出书面回应称已开除当事保安,并依法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处理,同时,观景池塘周边将设置栏杆。与此同时,小区的一号大门由一个16岁的孩子在执勤。
  16岁保安已经干了一个多月
  昨日,十二棵橡树小区的安保工作虽然比平时要严格很多,但并不尽如人意。16时许,我们来到该小区一号大门,一名瘦弱的保安拦住我们的去路。这名保安身高不足160公分,在业主们的眼里,还是一个弱不禁风的孩子。
  “你还没成年吧?”
  “16岁。”
  “做保安多久了?”
  “一个多月。”
  他来自寻甸农村,家境贫困,今年上小学六年级下学期。据其称,2月28日学校将开学,26日他将回去读书。
  65岁的业主李奶奶说:“小区保安经常换,每年都要换几次,他们连哪些人是业主都不清楚。”实际上,业主们曾向物管中心提出意见,要求更换正规的保安,但是物管中心并没有采纳业主们的意见。
  在事发的观景池塘边,四五名物管中心的工作人员正在测量数据,物管中心将对池塘周边设置栏杆。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正是由于18日发生小孩溺水事件后,才有该措施。而在观景池塘边,仍有不少小孩在玩耍。
  在观景池塘边贴着的一张《告全体业主书》称,2月18日,居住在其他小区的一名五岁男童,随同小区业主混入小区,在观景池塘边戏水,不慎溺水身亡。公司对此的态度是,只要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不会进行任何推诿,并根据此事件给予适度的补偿。
  同时,该书还称,对于涉嫌在事故现场推诿救人的秩序维护员,已将其立即开除,并依法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处理。
  律师:只能道德谴责很难追究刑责
  针对此事,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军认为,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可见,物业管理服务中并不包含对业主人身的保护和管理,从刑事法律上很难追究当值保安的责任。
  那么,对该保安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能否应写入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呢?目前还存在很多争议。因为见死不救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果统一入刑,“见死必救”成为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则可能导致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公权利或他权利的侵害,将使公民个人承担太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但是,对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或者像本案例发生的情形,黄建军认为可以入刑。如何界定负有特定义务这个范围、保安是否应当划入这个范围,以及何种情况下的见死不救应当入刑,则是个值得斟酌的事情。但在我国刑法没有增加见死不救罪之前,只能从道德层面去谴责这类人,或者从经济层面处罚,而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不过,从各国的立法来看,见危不救、见死不救入刑是有先例的。比如,《意大利刑法典》就有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2-2-21 11:41       来自: 生活新报)

创建时间:2012-02-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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