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试行业主电子投票

      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印发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投票规则》)。该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活动。通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投票系统,小区业主可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也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电子触摸屏等技术手段进行电子投票。

       业主大会投票难是困扰物业管理行业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其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业主积极性不高,不愿意投票;二是投票表决后遭遇反对者关于投票弄虚作假的投诉,主管部门无从查起,即便下决心查,也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效果还未必理想。

        投票难的问题有望在使用电子投票后得到缓解。根据《投票规则》规定,主管部门不得就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但互联网、手机等运营商依法收取服务费用除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拟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整理业主相关资料(包括业主房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信息),加盖召集人公章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告知拟按照本规则采用电子投票,说明业主有权仍以纸质书面形式投票,但不影响其他业主依法进行电子投票的效力。

       对业主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内容,《投票规则》规定,在公示时应当进行保密处理,手机号码只公示前后各三位数,座机号码只公示后三位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完成后,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并提交申请书、业主相关资料表格及其电子文档、公示异议处理情况说明。

       符合《投票规则》的电子投票与纸质书面投票具有同等效力,均为有效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进行电子投票的业主为与会业主。既通过纸质书面方式,又通过电子投票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电子投票为准。

        此外,本次《投票规则》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业主名义进行投票。对弄虚作假的,由市、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禁止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电子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投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发布者:深圳晚报      发布时间:2011-11-11 )

 

创建时间:2011-11-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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